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用人单位凡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仍按《关于做好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期间农民工劳动工资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函[2003]183号)执行。用人单位的其他工资支付行为,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执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因防止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规定时效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证属实,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相应顺延。对因上述原因妨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可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和结案期限。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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