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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 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颁布日期】:2003-3-10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3]25号
【执行日期】:2003-3-10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 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辽劳社发[2003]25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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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省直驻外埠单位离休干部纳入属地医疗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照顾好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保证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尤其是医疗待遇的落实,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中办厅字[2000]61号、辽委办发[2001]3号和辽委办发[2002]2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省委主要领导关于省直单位离休干部要尽快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指示,现就省直驻外埠单位离休干部纳入属地医疗保障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驻外埠单位离休干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纳入所在地区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范围,当地政府必须予以接纳。
二、省直驻外驻外埠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按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执行,由地方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省直驻外埠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单位解决。经审核认定无力缴费的单位,由省财政帮助解决。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的方针政策,把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医药费管理,防止浪费,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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