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3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待遇,按省政府现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所在市或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执行。 为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过渡,实行五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从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算待遇,低于按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所在市机关事业统筹项目计算待遇的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90%;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70%;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50%;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3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10%。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待遇差。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在职时基本工资均以2002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在按企业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须满足三个系数,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三年的,未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用职工退休前对应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代替。 离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 关于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退休费全部由财政拨款解决的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其他的转制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企业办法调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003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休人员待遇调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七、关于退休人员遗属待遇 2002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遗属生活救济费,仍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2003年1月1日后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政策执行。从2003年起,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八、关于退休待遇审批 1.工龄认定。勘察设计单位养老保险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后,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对在职职工连续工龄予以认定。原固定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认定至2002年12月31日;合同制工人按实际缴费年限,自参加工作并缴费之日起,认定至2002年12月31日,认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合同制工人未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予补缴,否则不视为缴费年限。 2.封存档案工资。勘察设计单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对2002年12月31日前人事部门批准的档案工资进行封存。 3.退休审批。勘察设计单位参保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由企业填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病退鉴定。勘察设计单位职工因病办理退休需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符合因病退休条件的再行办理退休手续。 九、关于转制前单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加所在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原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改变,并继续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其中基本养老金按事业单位政策执行的,从2003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养老金待遇调整改为按企业办法执行。 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加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省内少数参加勘察设计改革试点的单位,按本办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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