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建委、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号)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和《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的规定,现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企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转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以省、市人事部门确定的名单为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一并纳入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中驻沈属勘察设计单位纳入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 关于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的时间 勘察设计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02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所在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予以补缴。 三、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勘察设计单位纳入所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缴费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参加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职工个人统一执行8%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劳社发[2001]88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为勘察设计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形成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单位提供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并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0]58号)管理。 五、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勘察设计单位纳入企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五年过渡期”政策。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政策规定的退休人员,属当地政府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原退休待遇,由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统筹项目外的待遇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行确定。 200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3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待遇,按省政府现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所在市或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执行。 为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过渡,实行五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从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算待遇,低于按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所在市机关事业统筹项目计算待遇的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90%;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70%;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50%;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3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10%。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待遇差。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在职时基本工资均以2002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在按企业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须满足三个系数,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三年的,未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用职工退休前对应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