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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5-21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3]40号 【执行日期】:2003-7-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3]40号
【字体:  
关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人员就医和费用结算问题的通知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了保证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工负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现就就医和结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2003年7月前鉴定为工伤的人员,须持人事部门的工伤审批材料,于2003年6月20日-30日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2003年7月后新鉴定为工伤人员,须携带上述材料于每月1-10日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辽宁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上,加盖工伤人员就医审核章。
  二、工伤人员就医管理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伤人员,须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选定一所医疗机构,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作为该参保人员治疗工伤部位定点医院。参保工伤人员在门诊或住院治疗工伤部位须在选定的定点医院治疗。患工伤部位外的其他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费用结算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伤人员治疗工伤部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结算。每月第三周,定点医疗机构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结算上月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四、定点医院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伤人员就医管理,严格区别工伤部位医疗费用和工伤部位以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将工伤人员治疗工伤部位以外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部位治疗费中。
  五、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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