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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6-2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3]46号 【执行日期】:2003-6-2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3]46号
【字体:  
关于实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形式之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物价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全省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形式。为了使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工作更好适应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形式,有序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计算机管理,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计算机软件维护工作
  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对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进行了规范,并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适应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形式。凡实行医疗服务项目结算办法或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纳入微机管理的统筹地区,要尽快做好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对照工作;各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尽快与软件开发单位联系,及时进行相关内容的调整,使监管、结算系统尽快按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运行。
  二、认真搞好住院费用测算,及时调整结算标准
  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策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格,各医疗机构可在基准价格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确定服务价格。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之后,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标准也应随之调整。
  人次住院费用、医疗服务费用占住院费用比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幅度,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标准的主要依据。因此,各统筹地区要先对现行结算标准执行情况、参保人员住院实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平均费用进行全面调查和测算,根据测算情况决定是否对现行结算标准进行调整,再根据参保人员住院实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平均费用中医疗服务费用所占的比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价格调整幅度,确定新的结算标准。
  如果当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参保职工门诊就医,需要调整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划入比例的,应报当地政府研究决定是否重新调整划入比例,如果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需要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由当地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
  三、研究和制定可行措施,妥善处理好结算标准调整期间的有关问题
  计算机软件管理中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维护、医疗费用测算分析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标准的调整,需要一定的时间。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确定的结算方式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参保职工在医疗服务及价格调整期间和调整以后的正常就医、个人负担比例问题,不能因价格的调整影响职工就医和加大个人医疗负担比例。结算标准的调整情况要及时通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印发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辽价发[2003]35号)所列的项目及项目说明对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对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的,按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化和价格调整工作,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计算机软件的维护、结算标准的确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组织好技术力量,加快工作节奏,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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