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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3-6-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3-10-1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字体: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实行普及法律知识和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体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四青少年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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