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3-4-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3-5-1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字体:  
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将第五十四条 改为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四、四十一条规定,以及对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确保抗震救灾期间空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2003年)
·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