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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3-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1-1-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做好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资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是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州、县(市、区),这次都可按国家规定的新标准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市州、县(市、区),此次调资要将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首先用于解决以往拖欠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只调整新工资标准,暂不兑现调整标准后的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凡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州、县(市、区),要相应取消当地自行建立和比照省出台政策执行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国家工资政策的落实。为了加强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的宏观调控,请各市州将本地区2001年增资情况,于5月初分别报送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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