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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3-4-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3-5-1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字体: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一)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设置:
  (一)各级综合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门领域设置的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
  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机构的档案,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合资合作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企业的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由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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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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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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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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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江苏省南京汽轮电机厂技工学校为市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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