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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6-26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3]212号 【执行日期】:2003-6-26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3]212号
【字体:  
关于缴费单位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现就缴费单位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于每月8日前,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单位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8日前(离退休人员增减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4日)。
  二、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于每月15日前足额缴纳当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每月缴费结帐的截止时间为25日前(遇节假日为节假日的前一日)。25日前缴费单位未足额缴费的一律按当月欠缴费处理。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缴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做好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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