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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11-21
【法律文号】:吉政办发〔2001〕69号 【执行日期】:2001-11-2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1〕69号
【字体: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二○○一年十月十日)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国有企业脱困目标的实现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确保三年协议期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尽快实现再就业和顺利接续保险关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要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目前,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内容保持不变。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少数存在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地方,当地政府要采取措施,抓紧补发。今后,新发生拖欠的,当地政府要在抓紧补发的同时,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政府说明原因。
  各级财政要继续坚持“三三制”和财政兜底原则落实资金,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能减少。今年,在国家支持我省资金总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省对各地的资金支持,原则上以2000年末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作为基数,同时与当地自筹资金到位和具体工作情况挂钩,即新进的不增加,已出的不减少。但要调整使用方向,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助试点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外,还可用于帮助全部停产1年以上、半停产2年以上或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特别困难的国有企业),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关问题。
  从今年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有关规定出中心。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下岗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不含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要终止劳动合同。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政府要结合企业和下岗职工实际,按照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保持稳定的原则,积极探索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关政策措施,采取内部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和开辟新的就业渠道等多种措施,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出中心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本人要求自费续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可以与其签订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按规定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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