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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劳动局,中、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统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社会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发[1998]77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修改说明的函》(劳社规划司发[1998]3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现就劳动保障综合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下岗职工的统计范围和对象 1.各地、市、县下岗职工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有下岗职工的全部独立核算企业(含中、区直企业)。中、区直企业除报送自治区劳动厅外,还应同时报送当地劳动部门。 2.为了客观反映下岗职工进中心管理的实际,下岗职工的统计对象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已签订协议的下岗人员,不签协议者不属于下岗职工的统计范畴。 3.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统计,请按我厅桂政劳办字[1998]59号、71号文(即"关于印发《关于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为了统一口径,今后,各地各部门在文件和上报材料中,不应再使用"托管"、"托管中心""托管率"等不规范的提法,而应使用规范的提法,如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或简称"进中心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比例等。"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应规范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行业或政府部门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规范为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5.各地各部门要按时报送"企业下岗职工情况月报表"和统计分析以及相关的情况说明,重点要说明未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原因。统计数据应真实准确,我厅将据此通报全区。 二、 关于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修改问题 1.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以及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所有单位不再按经济类型进行区分,而改为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劳动保障综合统计报表甲栏分组作相应调整,国有经济单位、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相应改为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统计口径按新规定执行。 2.机关、事业、企业的划分按"法人批准机关或登记注册机关"和"执行会计制度类别"进行确定,不再执行1990年颁发的《关于在劳动计划和劳动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统制字[1990]304号)。 3.综合表中的计量单位由"万元"统一改为"千元"(不保留小数),"万人"统一改为"人"。 4.以往填报的《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进展情况表》和《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情况统计表》不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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