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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2-17
【法律文号】:桂政劳法字[1998]2号 【执行日期】:1998-2-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法字[1998]2号
【字体:  
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有关劳动工作部分清理情况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劳动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政府第16号令发布施行。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劳动规章(指《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出台的)的清理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符合而予以修改的政府劳动规章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十一条 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的"劳动保护监督机构"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
  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三十条 修改为:"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其供养的亲属,有意隐瞒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情节,或者拒绝配合事故调查,以及无故拒绝治疗、检查的,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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