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劳动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政府第16号令发布施行。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劳动规章(指《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出台的)的清理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符合而予以修改的政府劳动规章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十一条 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第三条 、第六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中的"劳动保护监督机构"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 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三十条 修改为:"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其供养的亲属,有意隐瞒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情节,或者拒绝配合事故调查,以及无故拒绝治疗、检查的,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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