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取缔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广西范围内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开办其他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经纪资格证书》制度。《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劳动部门颁发。按照《广西经纪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述职业介绍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经纪资格证书》。 二、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由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经纪资格证书》。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对证书实行归口管理,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三、凡是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和《经纪资格证书》而成立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职业介绍活动。上述机构和需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合格,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其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由自治区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 四、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规定的劳务中介服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服务对象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上述机构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组织劳动力跨地区、跨省区就业劳务中介活动。如需从事组织劳动力跨地区就业的劳务中介活动,必须报地、市劳动部门审批,并报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需从事组织劳动力跨省区就业劳务中介活动,必须报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审批,并报自治区工商局备案。取得上述审批手续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展组织劳动力跨地区、跨省区就业招聘活动的,必须到招聘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审核手续,并到招聘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经纪资格证书办理资格登记审核手续。 上述机构现已从事组织劳动力跨地区、跨省区就业劳务中介活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该项业务活动,并重新到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后,方可恢复开展该项业务活动。违者,由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五、社会其他部门开办的、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机构,以及国家未核拨经费、具有事业编制且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部门审批,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不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但其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违反者,按《广西经纪人管理条例》处罚。 六、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本辖区范围对已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联合组织进行清理整顿,以规范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自治区劳动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联合对需领取《经纪资格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逐期分批培训。各地要将清理整顿情况于今年底前分别报自治区劳动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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