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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自治区农村工作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8-11-16
【法律文号】:桂价费字[1998]431号 【执行日期】:1998-1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自治区农村工作办公室
桂价费字[1998]431号
【字体: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厅,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农委:
  为确保我区民工跨地区流动就业管理制度的实施,做好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工作,一九九七年六月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区农村工作办公室桂价费字[1997]262号文下达《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试行标准。现试行期已到,根据试行情况,决定将该标准转为正式执行标准。即县和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外来和外出务工的申领者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标准为每套5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收费每套2元,其他具体规定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7]26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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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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