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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9-11
【法律文号】:桂政劳险字[1998]53号 【执行日期】:1998-9-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险字[1998]53号
【字体:  
关于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保局,区直有关单位,驻广西各中央行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1998]48号)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统筹,取消地、市级统筹。据此,现就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职工在自治区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省流动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并填写《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补充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上述三个表格由各地、市按自治区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
  三、职工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金转移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个人缴费补记入个人帐户的累计本息,加上1996年7月1日建立个人帐户后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以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对年中调转职工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
  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应同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转移金额按上述办法进行。
  四、其它未尽事宜,仍按桂政劳险字[1998]1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式样表
  1.《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见表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见表
  3.《职工补充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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