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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0-8
【法律文号】:桂政劳险字[1998]57号 【执行日期】:1998-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险字[1998]57号
【字体:  
关于上缴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计算基数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保局,区直有关单位,中央驻广西各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1998]4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提出关于上缴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有关计算基数问题应予以明确。经研究,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国务院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属于广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均按桂政发[1998]48号文件的规定,纳入自治区级统筹范围,并以此范围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计算上缴自治区级调剂金的基数。
  二、原各地、市、县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结余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费,列入上缴自治区级调剂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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