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保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1998]48号)第五条 的规定:"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原参加自治区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执行。1998年企业缴费比例不到20%的,从1999年1月起至2000年1月止,缴费比例调整到20%。"结合我区各地、市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情况,核定我区各地、市1999年至2000年企业缴费比例如附表,请各地、市遵照执行。执行时间从当年1月1日起。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由各地、 市劳动部门下文执行。 附:《1999-2000年我区各地、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核定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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