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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4-17
【法律文号】:桂政劳险函字[1998]8号 【执行日期】:1998-4-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险函字[1998]8号
【字体:  
关于对合资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问题的复函

  灵山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合资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问题的请示》(灵劳字[1998]6号)收悉。对于合资企业离退休人员由谁管理的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的两个文件及其说明的通知》(劳人劳[1984]1号)中的附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合营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我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厅《关于加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桂政劳险字[1992]49号)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在50人以上的可以建立'退管办';退休职工不到50人的可以指派专人负责"。同时明确了退管机构和退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离退休职工的政策、规定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离退休职工服务,使离退休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研究解决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目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还没有完全实行社会化管理前,合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仍应由本企业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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