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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2-2
【法律文号】:桂政劳险函字[1998]35号 【执行日期】:1998-1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险函字[1998]35号
【字体:  
关于对企业破产后原长期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请示的复函

  南宁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破产后原长期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请示》(南劳报字[1998]3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50号)的精神,对破产企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办理退休。但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提前5年退休。
  二、对于原长期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企业破产后,应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其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时,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
  退休年龄问题不但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企业的改革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希望你们在工作中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并做好企业和职工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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