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破产后原长期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请示》(南劳报字[1998]3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50号)的精神,对破产企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办理退休。但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提前5年退休。 二、对于原长期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企业破产后,应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其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时,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 退休年龄问题不但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企业的改革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希望你们在工作中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并做好企业和职工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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