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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9-9
【法律文号】:桂政劳险字[1998]52号 【执行日期】:1998-9-9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险字[1998]52号
【字体: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驻广西各中央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1998]4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直接纳入自治区级统筹。为使养老保险业务的顺利衔接,在业务管理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暂由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在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指导下,管理本行业的社会保险业务;第二步,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按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现行办法进行管理。
  二、从1998年9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广西航空有限公司、铁道柳州防腐厂、铁道二局广西指挥部、中国投资银行南宁分行等在广西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其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采取全额缴拨方式进行结算;铁路、邮电、电力、有色、民航、银行所属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由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对所属企业采取全额缴拨方式进行结算,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与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暂采取差额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结算,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和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均应保证9月份起,行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三、1998年9月1日起,各行业的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数及养老金发放数等基本数据,均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71号)中确认的1997年度决算数为准,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结算。1998年1-8月收支情况,待进行核实调整后进行结算。1998年度收支情况,年底前进行结算,基金差额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解决。
  四、各行业统筹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行业统筹一并移交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各行业必须按照8月31日所签署移交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数额按时足额把积累的基金汇入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基金专户。1998年1-8月份结余的基金,包括各行业向中央主管部门申请下拨款的积累基金,也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给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五、从9月1日起,移交我区管理的中央行业,其达到国家规定按正常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的人员,由行业所属企业填报《职工退休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劳动厅审批。属于病退和提前退休工种的,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厅发[1998]63号)的规定,一律停止办理提前退休审批,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对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加以规范后再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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