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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 【颁布日期】:1998-7-31
【法律文号】:桂政劳险字[1998]39号 【执行日期】:1998-7-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
桂政劳险字[1998]39号
【字体:  
关于共同做好养老金足额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保局,区直有关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县支行:
  离退休人员在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曾作出过较大的贡献,离退休后,他们的晚年生活应该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今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已明确规定:"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 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努力提高收缴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也已规定"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为切实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特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唯一的生活来源,各地财政、银行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共同负起监督责任,保证养老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二、为确保养老金专款专用,企业应在银行开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专户",用以存储和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三、银行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基金的划缴、收付手续,不得压单压票,也不得截留和挪用,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四、各开户银行应协助社会保险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应视同为职工工资,在同等情况下,要优先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努力提高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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