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社保所,北海市社保局,区直有关单位社保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通知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现行利率为2.88‰)",为了提高基金的增值水平,请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抓紧与有关商业银行协调落实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政策(地、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所辖县、市社保机构落实此项工作)。在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567号文件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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