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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5-8
【法律文号】:桂政劳监字[1998]3号 【执行日期】:1998-5-8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监字[1998]3号
【字体:  
关于在全区开展从用人单位聘请劳动监察协查员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
  为了加强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增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解决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从用人单位聘请劳动监察协查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聘请劳动监察协查员,原则上从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单位)劳资人员中聘请。
  二、所聘请的劳动监察协查员,必须是思想作风好,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人员。
  三、劳动监察协查员具有如下职责:
  1.在本单位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执行。
  2.对本单位及本单位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
  3.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本单位及本单位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积极配合、协助劳动行政部门查处劳动违法案件。
  5. 对劳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四、对拟聘的劳动监察协查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请,发给劳动监察协查员证。
  五、劳动监察协查员证由自治区劳动厅统一样式,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自行制作。
  六、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劳动监察协查中的管理,在业务上要给予指导,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协查员的作用。
  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聘请劳动监察协查员工作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积极与用人单位协调,争取用人单位的支持,并认真做好培训、考核、聘任工作,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今年11月底以前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书面向自治区劳动厅劳动监察处汇报。
  附:劳动监察协查员证样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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