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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5-13
【法律文号】:桂政劳监字[1998]5号 【执行日期】:1998-5-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监字[1998]5号
【字体:  
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监察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监察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实施方案
  为使全区劳动监察机构创建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以下简称"三优")活动正常、扎实开展,力争在2000年达标。根据原劳动部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区劳动监察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三优"文明窗口标准
  1.在受理举报、立案、实施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规范,应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秉公执法,杜绝违法行为。
  2.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证;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劳动监察员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和培训,促使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
  3.认真做好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有专人负责群众举报的受理工作;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于7日内立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案件的调查及处理工作;受理举报案件的结案率达95%以上。
  4.对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批转查处的劳动违法案件,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查处结果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5.积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加强日常巡视监察,每个专职劳动监察员年巡视监察用人单位不少于30户;主动、热情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
  6.勤政为民,接受群众举报不推诿,案件调查不拖拉,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7.劳动监察员进入用人单位,做到仪表端庄,文明礼貌;接受群众举报和提供劳动政策咨询时,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政策清楚准确;在工作中,使用语言文明、规范,杜绝忌语。
  8.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9. 处理突发事件及时,措施得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10. 按规定建立劳动监察案件档案,内容完整,卷面整洁,存放有序。
  11. 工作场所清洁卫生,办公设施摆放得体,工作循序井然。
  二、实施步骤
  全区劳动监察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1998年5月至6月底)为实施准备阶段。主要是进行宣传发动,帮助有关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制订实施方案等。
  第二阶段(1998年7月至11月底)为全面实施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是按照"三优"标准,逐条加以落实并力争达标。
  第三阶段(1998年12月)为检查评比阶段。这一阶段主要的工作是:
  1. 制订评比标准。
  2.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进行自查自评,并写出书面总结报自治区劳动厅
  劳动监察处。
  3.自治区劳动厅抽调各地、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组成检查评比小组,对各地、市、县进行交叉检查评比。
  4.在检查评比的基础上,对确认达标的单位,自治区劳动厅授予"全区劳动监察'三优'文明窗口单位"称号。
  5.凡是不达标的单位,均无资格参加"全区劳动监察先进单位"的评比。
  三、几点要求
  1.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要把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提高到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劳动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的高度加以认识,并按照"三优"文明窗口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分管劳动监察工作的领导对此项活动,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大力的支持,并负起督促和指导的责任。
  3.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各级劳动监察机构都要向社会公布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监督电话。每一个专职劳动监察员都要挂牌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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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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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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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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