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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0-31
【法律文号】:桂劳社字[2001]108号 【执行日期】:2001-10-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字[2001]108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

  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保密工作规定》已于2001年9月4日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自治区劳动厅1991年9月14日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保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厅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劳动保障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效地保守国家秘密,是本厅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本厅工作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对窃取或泄露国家秘密的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条 本厅保密工作,坚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劳动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
  第四条 本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厅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督促检查保密工作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厅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厅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主管或指导本厅、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五条 根据本厅工作业务范围,本厅保密工作范围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司法部、监察部、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分别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的国家秘密具体范围。
  第二章 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与标志
  第六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与标志,由承办人按照文件制作程序,根据《保密范围规定》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以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提出意见,经承办处室(单位)领导人审核后报本厅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七条 外单位发往本厅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已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按本文(物品)所标明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管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八条 本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保密纪律: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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