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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实施方案 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后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8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要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家庭要帮助1人实现再就业;对一家有2人以上下岗或失业的,至少帮助1人实现再就业;要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特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报酬,提高生活水平。对2001年以前再就业及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要逐步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争取在2001年底前基本解决当年新增的再就业及生活困难的下岗和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从2002年1月1日起,各地都要实行再就业限时援助制度,即对新出现的再就业及生活困难的下岗和失业人员,要在6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二、援助对象 再就业行动的对象:协议期满即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业困难和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 三、援助项目 援助项目包括上门咨询和政策援助、职业指导援助、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接续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生活保障援助和特困群体援助。 四、方法步骤 (一)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各地要在今年8月底前摸清本地的协议即将期满和已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及相关情况,对再就业困难及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一次普查,确立重点援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要积极配合工作,及时将仍在中心和已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数量、人员名单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居住的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 (二)制定再就业援助计划 各地要根据本地再就业和生活困难人员情况与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认真制定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计划,实行定人、定时间、定安置办法、定考核目标的“四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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