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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从当前面临的严峻就业形势和就业主要矛盾中,深刻认识就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就业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国家长远发展和长期稳定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坚持不懈地抓好;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责任,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 二、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检查监督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政策的落实,表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典型。各地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当地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促进就业中的具体责任。围绕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工作目标细化、量化后,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目标责任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2003年至2005年,力争开发城镇就业岗位60万个,其中解决35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2005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三)2003年至2005年,组织城镇就业培训30万人,其中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7万人,培训后的就业率要达到50%; (四)昆明、曲靖、玉溪、大理、楚雄、个旧等社区建设重点联系地区在2002年底前,各地州市政府所在的县市在2003年3月底前,其他地区在2003年9月底前,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要完成设立劳动保障所的工作,在社区聘有劳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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