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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5-7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3]293号 【执行日期】:2003-5-7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3]293号
【字体:  
关于护理工人在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过程中被感染死亡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护理工人在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过程中被感染死亡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凡与医疗机构形成了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护理工人,在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过程中被感染导致死亡的,经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可比照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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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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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护理工人在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过程中被感染死亡待遇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职业劳动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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