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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5-23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3]82号 【执行日期】:2003-5-23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粤劳社[2003]82号
【字体:  
关于省直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患非典型肺炎的有关医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省直公费医疗各定点医疗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3]6号)、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等《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群众“非典”防治经费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02]2号)精神,结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对非典型肺炎参保人执行实报实销等规定,为了确保省直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患非典型肺炎能得到及时诊治和康复,现就省直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患非典型肺炎的有关医药费报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 住院治疗期间使用治疗性药品均可作公费医疗记帐。
  二、 住院期间床位费均可作公费医疗记帐。
  三、 收治“非典”公费医疗病人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定额
  指标,单列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按其实际开支给予核拨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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