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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7-21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3]128号 【执行日期】:2003-7-2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3]128号
【字体:  
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满足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用人需求,更好地匹配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市、区(县)、街道(乡镇)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职介机构)。
  二、空岗报告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用人需求时,主动向公共职介机构报告岗位空缺信息,公共职介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提供承诺就业服务的机制。
  三、用人单位空岗报告。
  (一)用人单位在出现用人需求时,应及时详实地向公共职介机构填报《用人单位空岗信息报告表》(式样附后)。
  (二)用人单位空岗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新建的单位应报告用工计划。
  (三)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可采用传真、邮寄等形式,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报告。
  四、履行空岗报告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如下就业服务和优惠政策:
  (一)免费享受公共职介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个人求职信息网络查询、用人指导、工资价位指导和日常推荐服务。
  (二)参加公共职介机构举办的各类招聘洽谈会的,可减免部分场地费和招聘费。
  (三)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就业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5、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免费参加单位所在地区县所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职业(工种)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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