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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3-7-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3-9-1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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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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