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8项)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8项)
一、省级设定由省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核准事项
1.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设立(改为备案)
依据:《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997〕58号)
省科技厅
审核事项
※2.技术商品广告证明
依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3.专利权质押合同审查
依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省公安厅
备案事项
※4.销售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
※5.生产、销售消防产品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
省民政厅
备案事项
6.省直各专业部门审批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港、站、场及地级市政府审批的地名
依据:《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
省财政厅
审批事项
※7.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和终止清算后的坏账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境内外应收账款坏账
依据:《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
8.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确认
依据:《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44号)
省人事厅
核准事项
※9.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备案事项10.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开除工作人员依据:《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鲁政发〔198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