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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3-29
【法律文号】:黑劳社函[2003]38号 【执行日期】:2003-3-29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劳社函[2003]38号
【字体:  
关于对牡丹江市、大庆市有关再就业优惠证发放问题的复函

  牡丹江市、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牡丹江、大庆等市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按照国家和省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没有进入低保的,如符合低保条件没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应按政策规定实行“应保应尽” 。虽然失业也不能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因国家制定的是再就业扶持政策,前提条件是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央12号文件规定的第四种人标准执行。
  2.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并保留基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职工,无论在何种类型企业下岗失业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均应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对待,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3.“两劳释放”人员,属企业失业职工且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4.被企业开除的具有原全民身份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5.关于供销社部分集体性质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出中心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省已将这部分职工纳入保障基本生活范围,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长期放假人员,属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7.关于原单位与户籍不同城市问题,如属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应在本人居住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8.关于国家政策规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应为就业转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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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十八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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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单位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大庆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职工住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庆市非全日制用工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对牡丹江市、大庆市有关再就业优惠证发放问题的复函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市外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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