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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保障厅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4-15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3]42号 【执行日期】:2003-6-1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3]42号
【字体: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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