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7-29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3]134号 【执行日期】:2003-7-29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发[2003]134号
【字体:  
关于对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反映,个别区县在为原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中,出现超越政策界限,超标准补费及基金违规操作的问题,破坏了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性,危及了基金的安全,严重侵犯了参统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严肃政策,纠正错误行为,市局决定就此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要组成专题工作小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对本区、县原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清理。
  二、按照《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3]514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检查人员范围、补缴依据、缴费标准及基金操作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三、8月15 日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