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桂原行业统筹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以及各单位的实际,我们制定了调整驻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方案,已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起,驻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2001年执行费率表》(详见附表)执行。 二、驻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1-6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本单位1999年底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准。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以2000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准。各单位缴费基数须等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等于单位工资总额。 三、为准确核定各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请各单位在8月15日前将本单位2000年的劳动工资统计年度报表、财务年度报表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 四、各单位必须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8月起按新的费率每月申报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8月31日前将提高费率应补提取今年1-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全部缴纳。 附:基本养老保险2001年执行费率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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