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颁布日期】:2001-12-24
【法律文号】:桂劳社字[2001]127号 【执行日期】:20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桂劳社字[2001]127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地、县(市、区)联社及其营业部,以及所属经济实体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全区统筹后,2001年元月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18%执行;2002年按19%执行;2003年起按20%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001年1月1日起按全区统一的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加统筹当月起,实行全额征缴,信用社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全区农村信用社参加自治区统筹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每月与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社会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到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自治区统筹前已经按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参照原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财政厅对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的有关规定(桂政劳险字[1999]80号,附后)执行,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持,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加自治区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对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计发高于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计发的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2001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执行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办法和标准。
  四、在参照执行桂政劳险字[1999]80号文件时,2000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待遇,按原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2001年1月1日后死亡的退休人员,有关待遇按桂政劳险字[1995]2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2002年起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待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自动调整。
  
本文共6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款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的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对〈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办法〉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