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1-10-8
【法律文号】:桂劳社函[2001]151号 【执行日期】:2001-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总工会
桂劳社函[2001]151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柳州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
  你们《关于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请示》(柳政劳字[200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5年6月1日前,企业中已经领取了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从下文之月起,可以按照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桂政劳险字[1998]63号及桂劳社养险字[200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此之前有关死亡待遇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一律不再重新处理和补发。
  二、上款规定每月领取的救济费,一律按1994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照本复函规定办理。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自治区副主席级以上干部服务员自雇费、离休干部护理费、高龄补贴费及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欠公款的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有关待遇计发的复函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1969年至1975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后其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五个直属矿务局历史拖欠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