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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 你们《关于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请示》(柳政劳字[200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5年6月1日前,企业中已经领取了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从下文之月起,可以按照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桂政劳险字[1998]63号及桂劳社养险字[200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此之前有关死亡待遇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一律不再重新处理和补发。 二、上款规定每月领取的救济费,一律按1994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照本复函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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