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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下发后,各地提出了一些有关政策性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一、桂劳社字[12001]87号文件执行时间 答:1、桂劳社字[2001]87号文规定符合调整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时间以桂政办发[1999]164号文件规定的调整时间为准,即1999年7月1日。 2、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第二条 中"今后"两字的界定时间为1999年7月1日。 3、桂劳社字[2001]87号文规定执行时间(即按新标准发放养老金的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补发。 二、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所指的退休人员是否需按行政机关同类离休人员待遇标准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 答:由于这部分人员属于特别照顾的人群,不能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只能在原养老金水平基础上从1999年7月1日起参照行政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增加养老金。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参照行政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的办法和标准增加养老金,并未涉及到原已领取的养老金重新核定问题。 三、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规定的调整范围如何确定? 答:1、已享受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相关待遇的老工人。 2、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文规定已核定为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 四、如何认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主要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时间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五条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 和《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规定予以认定。 五、在1949年12月11日前由人民政府整体接收或实行军管的单位的人员,能否享受桂劳社字[2001]87号文有关待遇? 答:这些单位中已享受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有关待遇的老工人,以及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并有县以上组织部门证明认可的人员,可以享受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相关待遇。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享受。 六、1949年12月11日后由外省成建制或成批迁入支援广西工作的企业人员,能否享受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待遇? 答:这些企业中已享受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有关待遇的老工人,以及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并有县以上组织证明认可的人员,可以享受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相关待遇。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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