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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21
【法律文号】:桂劳社养险函[2001]7号 【执行日期】:2001-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险函[2001]7号
【字体:  
关于从事X射线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柳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可否把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请示》(柳政劳字[2001]1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可否把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问题的复函》([1965]中劳薪字第248号)目前仍在执行,即从事X射线的工作可以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工种一年可以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但不能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特殊工种而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应按原劳动部批准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办理提前退休。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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