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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8-31
【法律文号】:桂劳社养险函[2001]40号 【执行日期】:2001-8-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险函[2001]40号
【字体:  
关于1969年至1975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后其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钦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1969年至1975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其连续工龄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将1969年至1975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的请示报告》(中发[1980]3号)和《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的有关规定,对已改办转业的1969年至1975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其军龄和改办转业后的工作时间(包含其等待安置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复员回乡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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