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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27
【法律文号】:桂劳社养险函[2001]44号 【执行日期】:2001-9-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险函[2001]44号
【字体:  
关于职工公私合营前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柳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公私合营前的连续工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的请示》(柳政劳报字[200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解放前后先后经历了由私营、公私合营到国营企业性质变迁的职工,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加公私合营企业工作时算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劳薪字[78]57号)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关于原私营企业职工和小商贩的工龄计算问题》([62]工商行字第173号)的有关规定,在解放前后经历了由私营、公私合营到国营企业性质变迁的职工,其最后一段在私营企业工作时间,可以和企业转为合作经营、公私合营和国营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职工退休后退休待遇的计发与职工在建国后参加工作时间有关,也就是说职工参加革命工作后的连续工龄才能视同缴费年限。
  四、在贯彻落实桂政发[1993]67号文件计发生活补贴待遇时,其缴费年限计算只能依据职工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后的连续工龄计算。但在贯彻落实桂政劳险字[1999]63号文件时,可以按连续工龄时间来对应调整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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