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桂劳社函[2001]151号文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的请示》(柳政劳报字[200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桂劳社函[2001]151号)中明确规定,可以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1995年6月1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二是现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可以按桂劳社函[2001]151号文规定享受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否则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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