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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1-28
【法律文号】:桂劳社养险函[2001]69号 【执行日期】:2001-1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险函[2001]69号
【字体:  
关于企业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柳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桂劳社函[2001]151号文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的请示》(柳政劳报字[200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桂劳社函[2001]151号)中明确规定,可以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1995年6月1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二是现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可以按桂劳社函[2001]151号文规定享受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否则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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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企业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事业单位工人内退生活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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