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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3-27
【法律文号】:桂劳社失险函[2001]4号 【执行日期】:2001-3-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失险函[2001]4号
【字体:  
关于对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如何计算的复函

  贵港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缴费不足额单位的失业人员救济期限如何核定的请示》(贵劳请字[20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等规定执行。
  二、对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请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计算。
  三、在核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至失业前这段时间的缴费期限时,企业和事业单位是一致的。
  四、职工失业后,如失业前所在单位没有履行缴费义务的,则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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