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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12-25
【法律文号】:青政办〔2002〕184号 【执行日期】:2003-1-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2002〕184号
【字体:  
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再就业培训的对象、内容及时间
  (一)享受再就业免费培训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上述人员可享受不超过两次的免费再就业培训。
  (二)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人员可按实际需求自愿选择培训方式和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可分为:
  1、初、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适用于职业转换人员,培训内容按劳动保障部颁《职业资格标准》要求进行。
  2、职业技能培训。适用于需要在本专业基础上提高操作技能的人员,培训内容按照《职业资格标准》的实际操作项目要求进行。
  3、创业培训。适用于有志自主开业或举办小企业的人员,按照《关于开展创业培训的通知》(青劳社厅函〔2001〕91号)要求进行。
  4、非技术工种培训。按相应岗位规范要求进行培训。
  (三)培训时间依不同专业要求确定,技术工种培训一般掌握在120~480个教学课时。非技术工种培训一般掌握在80个教学课时以内。其中实际操作训练不少于总课时的60%。
  二、再就业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一)各州(地、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核定培训项目,组织专业论证,认定培训机构,进行过程监控、质量评估、证书核发、经费补贴的审核等工作。
  (二)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都可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高等技术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企业培训机构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均可面向社会开展再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青海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细则》(青劳社厅发〔2000〕39号)要求评估,评估合格的,发给定点培训机构许可证。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培训质量年检和评估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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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牧民培训工作的意见
·关于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可作为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依据的函
·关于实施2007年职业培训五项计划和一项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07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中国青工技能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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