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异地就医管理,规范异地就医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简化医疗费用支付过程,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8号)的精神,现将《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印发你们,请各参保单位广泛宣传,将《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印发给每一们异地就医者,并在2003年6月31日前将《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范围中规定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报送省医保中心(信息内容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号、异地就医原因、居住地址、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及等级、本人居住地户口或暂住证复印件)。《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 一、 符合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1. 单位批准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就医者; 2.参保人员在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因病需要就医者; 3.退休参保人员短期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或旅游期间、异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4.退休参保人员因身边无人照顾,长期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5.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省外医院就医者。 6.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属于以下情况需要在门诊就医者:①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②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③退休参保人员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旅游一月以上的。 二、 异地就医的政策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支付必须符合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有关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床位标准等政策和规定。 三、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就医 1.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需要选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住院和门诊就医的医院并报送单位和省医保中心,经审核同意后,可纳入异地就医信息库管理。 2.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住当地医院的起付线标准,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3.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院住院治疗时,转入院按第二次住院办理。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四、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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