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灵活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就业形势,也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方式,随着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社保试点工作的推进,大批城镇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其医疗保险问题日益突出。各地要结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2]35号)精神和全省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的整体部署,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是区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参保和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的主要标志。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参保;凡是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应按照灵活就业人中的参保办法,以个人身份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要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建立个人帐户,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要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努力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为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依照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本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及时组织实施;已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不断调整和完善,抓紧时间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单独统筹县(市、区)制定和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的指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作为对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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