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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区扶贫开发办 【颁布日期】:1997-9-4
【法律文号】:桂政劳司字[1997]28号 【执行日期】:1997-8-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区扶贫开发办
桂政劳司字[1997]28号
【字体:  
关于建立广西贫困地区向广东组织劳务输出情况双月报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地、市、县劳动局、扶贫办: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我区各盆地区向广东组织劳务输出进展情况,有效地指导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就业。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七年八月起建立贫困地区向广东组织劳务输出情况双月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贫困地区向广东组织劳务输出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由有关地、市、县劳动部门填报,列报到贫困县(市)及有贫困县(市)的地、市,由有关地、市按先县(市),后地、市汇总的顺序报送区劳动服务公司(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邮编:530022,联系电话:5861244、5860957)。报送时间:各县(市)报送给地区、市为逢单月5日前,各地区、市报送给自治区为逢单月10日前。例如报告期为1月至2月底输出人数,县(市)报送给地、市为3月5日前,地区、市报送给自治区为3月10日前。
  二、本期末在广东务工经商人系数系指至统计的时点止本地尚在广东务工经商的实有人数。本期内新增组织劳务输出并办理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分赴各地的人数,为年初至统计时点本地组织劳务输出,并办理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区外使用)的累计人数。如8月份报表栏为前8个月的累计数,12月份报表为全年的累计数。
  三、各地要重视劳务输出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上报的《统计表》要求真实、准确、及时、整体清晰。在填报上半年和年终的《统计表》时,要分别作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分析。《统计表》上报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负责人、填报人要签章。
  四、就业统计单位将对各地区、市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收到时间及填报质量做详细记录,作为今后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对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统计报表、质量达到要求的地区、市要进行表彰,对统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报表或填报质量较差的要通报批评。
  接到本通知后,请即按本通知内容进行布置和落实,以确保统计报表工作顺利进行。
  附:广西贫困地区向广东组织劳务输出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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